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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源与崔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刘子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喜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源与被告崔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刘子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喜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源与被告崔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子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子源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子源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