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刘子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喜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源与被告崔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子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子源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子源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