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053号 原告刘敏,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楠、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顺天,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敏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