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