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小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小许因与被上诉人赵顺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赵顺兴于2014年7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小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1700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临民北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安小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小许的委托代理人吕涛、谢鹏辉,被上诉人赵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志刚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