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娜,女。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责人:潘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曹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天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桂娜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桂娜于2014年9月12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依法补缴2002年2月至2014年6月之间各项社会保险;如某种社会保险不能补缴,赔偿相应损失;支付12.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做出(2014)郾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王桂娜对该判决不服,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绍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国平,被上诉人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艺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 笑 云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