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52号 原告:张松炎,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帅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炎诉被告武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松炎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尚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