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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渠正法要求宣告何彩红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渠正法,男,2000年6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九花,女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渠正法之祖母。 申请人渠正法要求宣告何彩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渠正法,男,2000年6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九花,女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渠正法之祖母。
申请人渠正法要求宣告何彩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渠正法申请称,2002年6月份,被申请人何彩红因丈夫渠国强死亡而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渠正法请求宣告何彩红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何彩红、女、1969年5月10日生、户籍地通许县城关镇文卫路185号,与申请人渠正法是母子关系,其于2002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何彩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彩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彩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本院登报查询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彩红为失踪人;
二、指定赵九花为失踪人何彩红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星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