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3号 申请人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心田,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俊欢,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心田合作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三泰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三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群超,被申请人宋心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俊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三泰公司申请称:一、本案没有仲裁协议,郑州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本案进行仲裁。申请人三泰公司与宋心田之间没有就事实租赁关系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郑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案。二、《现代鸡场合作合同》无效、终止后,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其无效、终止后新产生的纠纷。2007年8月1日,申请人三泰公司与河南省荥阳市北邙现代养鸡场签订《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一份,宋心田作为代理人在此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但是,由于该合同的承包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其超出承包期限的部分已经被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郑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认定为无效。该裁决书还认定“该合同终止后双方未就房屋使用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双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根据宋心田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其申请仲裁需要解决的纠纷是2011年3月份以后因事实租赁关系产生的租金争议,即属于《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终止后新产生的纠纷。从法律层面讲,郑州仲裁委员会不能以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来处理协议终止后新产生的纠纷。三、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认为“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对法律的曲解。综上,请求法院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宋心田答辩称:《现代鸡场合作合同》到期后,宋心田与三泰公司的租赁关系仍在继续履行,原来的《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该是继续有效的,之后双方间的合同没有重新约定仲裁事项,都是适用《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申请人三泰公司为支持其仲裁申请提交了以下证据:(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及送达手续、(2014)郑仲决字第100号决定书、(2011)郑仲裁字第102号.上述证据主要证明:一、《现代鸡场合作合同》已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之后双方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与《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二、《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不能及于合同终止后因事实租赁关系新产生的纠纷。三、宋心田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宋心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宋心田与三泰公司的合同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且2011年之后,三泰公司也一直在适用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申请人三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心田签订了《《现代鸡场合作合同》,后宋心田以三泰公司自2011年起未付租金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三泰公司与宋心田所签订的《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虽然《现代鸡场合作合同》已经终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三泰公司主张本案是《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终止后因事实租赁关系产生的新纠纷,《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不及于此,因本案租赁纠纷是基于《现代鸡场合作合同》所产生,在《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终止后,三泰公司仍在继续使用宋心田的房屋,故本案纠纷仍然是基于《现代鸡场合作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与《现代鸡场合作合同》密切关联,依据《现代鸡场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郑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申请人三泰公司以郑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00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