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书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三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兰业,郑州管城区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二审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红立撤回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均由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晓倩(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