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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启洪、原审被告时根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洪,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洪,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雷雷,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时根山,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启洪、原审被告时根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合卫,被上诉人张启洪的委托代理人郑雷雷、王双念,原审被告时根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