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于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78号 原告于某,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于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78号
原告于某,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于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向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田、被告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被告曾生育一子一女,婚后被告将一子一女带到原告家中,原告对被告的子女百般呵护照顾,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合,原、被告曾于2013年2月份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做工作,又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仍经常无事生非,因琐事生气吵架,后在玉皇庙社会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竟将原告母亲打伤住院。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给我钱,而且我也没有打原告的母亲。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经亲友调解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调解,被告魏某某书写保证书一份,当日因离婚问题与原告于某及于某妹妹再次发生争执吵骂及肢体冲突。现原告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结婚证、询问笔录、争执照片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中年结伴,本应珍惜得来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谦互让相濡以沫,但婚后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结婚半年即闹至离婚,经亲友调解复婚后理应汲取教训,但复婚后仅一年原告于某即诉至本院再次要求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于某和被告魏某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向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渠长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