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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刚申请执行王辉、王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于永刚,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双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 于永刚申请执行王辉、王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于永刚,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双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
于永刚申请执行王辉、王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学庆
审 判 员  席志军
代理审判员  曹永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厉新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