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曹莉莉,女,汉族,1991年6月6日生。 申请人曹莉莉要求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开成,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曹莉莉述称,2014年10月29日下午5点左右,在山西省河津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开成受伤,后经河津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曹开成无事故责任,曹开成被送往河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曹开成为一级伤残。为便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曹开成于2014年10月29日在山西省河津市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河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机构经检验认为曹开成受伤后至鉴定时持续存在意识障碍,对外界缺乏认识反映,丧失自我生存能力,处于植物状态,并于2015年2月4日作出鉴定意见为曹开成属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另查明,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第一顺序监护人有其父曹文田,其成年子女曹莉莉,配偶蔡秀玲,且经本院依法询问,以上三人一致同意曹莉莉为曹开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曹莉莉为曹开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富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家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