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7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志,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齐可法,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生。 被执行人于秀红,女,汉族,1953年7月25日生。 王学志申请执行齐可法、于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潘红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厉新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