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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7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7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敏、被告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农历12月6日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28000元。春节期间被告来原告家走亲戚,原告给被告现金3000元,后抄好时又给被告现金2000元。另外原告给被告买衣服及礼物还花去现金5000多元。双方定于2014年农历12月22日结婚,但现被告又要求原告在兰考买房、买车、并给其100000元现金。原告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现被告既不与原告结婚,又不退还原告彩礼。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3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邵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告给被告彩礼是18000元,当天退回6000元,实收彩礼12000元。因结婚时间定于2014年农历12月22日,被告为结婚已准备了被子、电器、电动车衣物等共花去现金24000元。现原告提出退婚,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农历12月份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28000元,当天被告退回原告现金2000元,实收现金2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邵某某依法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220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给被告金戒指一枚、抄好钱2000元及走亲戚的礼金3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彩礼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原告负担139元,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