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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017号 原告逯某某,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017号
原告逯某某,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关义、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德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某某诉称,2012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4800元,返回2000元小礼,原告给被告家买礼品花去2000元。原、被告互相串门时,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现被告提出退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婚约关系并不成立,双方经人介绍后只是朋友关系,未建立真正的婚约。原告诉状中主张的44800元并不存在,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彩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农历12月26日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4800元,被告返回原告小礼2000元,实收彩礼42800元。原、被告互相串门时,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4000元为宜,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逯某某彩礼34000元;
二、驳回原告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原告逯某某负担13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大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