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寿银,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近芬,女,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人李寿银、刘近芬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寿银及李寿银、刘近芬委托代理人彭乃虎,被上诉人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