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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绍强诉王洪宾、史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33号 原告冯绍强,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应军,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宾(王斌),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
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33号
原告冯绍强,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应军,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宾(王斌),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
被告史会娟,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城关镇,系被告王洪斌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绍强诉被告王洪宾、史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绍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绍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绍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冯绍强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