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李文克,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王亚哲,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王洪奇,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3号楼17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克诉被告王亚哲、王洪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原告李文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克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五百二十元,共计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克负担。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