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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与被上诉人徐利纳、李文强、李俊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先,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小凤,女,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先,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小凤,女,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利纳,女,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强,男,汉族,2010年11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利纳,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领,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
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因与被上诉人徐利纳、李文强、李俊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静勇,被上诉人徐利纳、李俊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凌晨4时,李高领在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工作时,倒在工作台旁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确诊为猝死,李高领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17日,经浙江省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李高领家属李红先、吕小凤、许利纳、李文强与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支付李高领因工伤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已赔付完毕,该款项汇入李俊领的银行账户,但是没有具体明确赔款分类,其中2万元用于支付李高领的丧葬费和办理该工伤赔偿的各项费用,其中60万元打入被告李俊领账户,10万元现由原告许利纳保管。原告许利纳多次向被告李俊领索要剩余的死亡赔偿金,被告李俊领以双方分歧较大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许利纳。另查明,原告李文强出生于2010年11月18日,现随原告许利纳生活。被告李红先、吕小凤还有两名成年子女李大秋和李二秋。二被告李红先、吕小凤反诉原告许利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未提供证据,无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许利纳是否可以参与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二是该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浙江省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东部案字(2014)第40号仲裁调解书中已经确认被申请人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许利纳、李文强、李红先、吕小凤关于李高领因工死亡赔偿金柒拾贰万元(720000元)整,已证明原告许利纳必须参与到关于李高领的死亡赔偿金当中。关于该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因其中的两万元双方均认可已经用于李高领的丧葬费当中,故下余70万元由原告许利纳、李文强、李红先、吕小凤共同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其分配方法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进行分配。考虑到本案原告李文强系死者李高领的儿子,现年3周岁,出生至今完全依赖李高领生前提供主要经济来源,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接受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比较大,法院酌定为该死亡赔偿金的40%为280000元(700000×40%),本案另一原告许利纳为死者李高领妻子,与死者李高领生前较为亲密,且许利纳作为李文强的法定监护人要抚养原告李文强,法院酌定为该死亡赔偿金的30%为210000元(700000×30%),因原告许利纳已得到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实得110000元(210000-100000)。二被告李红先、吕小凤反诉原告许利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李俊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强死亡赔偿金280000元。二、被告李俊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利纳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以上两项从李俊领保管的60万元死亡赔偿金中支付。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红先、吕小凤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被告李红先、吕小凤、李俊领承担。本案反诉费2300元,由被告李红先、吕小凤承担。
李红先、吕小凤二审上诉称:原审是工伤案件,其实质就是款项的分配问题,原审认定徐利纳与李高领系夫妻关系是错误的,徐利纳不应分配财产,原审判决分配不公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徐利纳给付上诉人100000元或者发回重审。
徐利纳二审答辩称:我没有拿走100000元,是他们同意的,结婚是摆过酒席的,从3月到现在,他们从来没有看过小孩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徐利纳是否可以参与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2、原审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浙江省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东部案字(2014)第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该仲裁调解书查明:申请人徐利纳系李高岭配偶,申请人李文强系李高岭的儿子,申请人李红先、吕小凤系李高岭的父母。同时认定被申请人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许利纳、李文强、李红先、吕小凤关于李高领因工死亡赔偿金柒拾贰万元(720000元)整。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上诉称徐利纳不应参与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由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以上仲裁调解书内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徐利纳作为死者李高领之妻,应当参与到死亡赔偿金分配中,除去20000元丧葬费,下余700000应由许利纳、李文强、李红先、吕小凤共同分配。原审酌定徐利纳作为李高岭之妻、李文强之母分配死亡赔偿金的30%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上诉称不应分配给徐利纳的理由,由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李红先、吕小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