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欣,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新,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李耀欣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耀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