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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楚学文,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楚广强,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楚永锁,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杰,男,汉族,住遂平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德秋,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王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德秋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与被告陈德秋、王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多年不在原告起诉书上所列地址居住,原告又找不到二被告现在的居住地,须公告向二被告送达文书。本院多次口头通知原告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告一直未交纳。2015年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至今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负担。 审判长 李山民 审判员 赵学广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