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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与被告陈德秋、王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楚学文,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楚广强,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楚永锁,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杰,男,汉族,住遂平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楚学文,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楚广强,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楚永锁,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杰,男,汉族,住遂平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德秋,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王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德秋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与被告陈德秋、王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多年不在原告起诉书上所列地址居住,原告又找不到二被告现在的居住地,须公告向二被告送达文书。本院多次口头通知原告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告一直未交纳。2015年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至今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楚学文、楚广强、楚永锁、张杰负担。
审判长  李山民
审判员  赵学广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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