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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2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惠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