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河南省唐河 县城关镇新春街119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松,任该局局长。 被告:唐河县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 街1199号。 负责人:杜玉飞,任该台负责人。. 原络马杰与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县电视 台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马杰于2014年11月12日向 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 县电视台立即停止侵犯马杰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0 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杰于2015年12月20日以唐河县 电视台已经支付马杰4000元,唐河县电视台自愿负担100元 诉讼费(唐河县电视台已支付马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县电视台 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杰自愿撤回对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唐河县电视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 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马杰负担。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马 蕊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