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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杰与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县电视台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河南省唐河 县城关镇新春街119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松,任该局局长。 被告:唐河县电视台。住所地: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河南省唐河
县城关镇新春街119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松,任该局局长。
被告:唐河县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
街1199号。
负责人:杜玉飞,任该台负责人。.
原络马杰与被告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县电视
台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马杰于2014年11月12日向
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
县电视台立即停止侵犯马杰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0
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杰于2015年12月20日以唐河县
电视台已经支付马杰4000元,唐河县电视台自愿负担100元
诉讼费(唐河县电视台已支付马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唐河县电视台
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杰自愿撤回对唐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唐河县电视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
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马杰负担。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马 蕊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