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钞守朋。 上诉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钞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