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张天琦,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苏祝,男,汉族。 原告张天琦诉被告苏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天琦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琦承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