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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霞与尚翔南、汤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26号 原告崔红霞,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翔南,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汤荣德,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26号
原告崔红霞,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翔南,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汤荣德,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崔红霞诉被告尚翔南、汤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尚翔南和汤荣德。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尚翔南和汤荣德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红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冬霞
审判员  王娟娟
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