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26号 原告崔红霞,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翔南,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汤荣德,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崔红霞诉被告尚翔南、汤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尚翔南和汤荣德。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尚翔南和汤荣德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红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冬霞 审判员 王娟娟 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