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01号 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与木栾大道交叉口斯坦福小镇。 法定代表人李奇,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顺心,武陟县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爱玲,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杜永顺,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