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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白广华,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出生。 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白广华,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出生。
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物业公司)诉被告白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雅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被告白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居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龙泰名门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龙泰名门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从2013年1月1日至今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广华答辩称:以前交现在不交物业费有原因的,我家的三轮车放在院里丢了,物业说我们的三轮车都没有开回去,报警的时候看摄像头,根本都没有内容。车子在车子棚充电充不满,我多次向车子棚反映,我们上的夜班然后车子棚十点都关门了,所以说我们不得已才在楼道里面充电。在车子没有丢之前我都交了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龙泰名门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条:委托方为龙泰名门业主委员会,受委托方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十八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①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②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漯河市房管局主管部门及物价局指导价格调整。2、宜居物业公司收据一份。该收据显示,被告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24元(物业管理费564元,电费60元)。被告经质证龙泰名门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异议,称没有见过该合同;被告对2012年交纳物业费的收据没有异议。
另查:在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被告没有再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一直在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服务,现在收费每平方0.35元系按照发改委的标准计算,同时原告同意被告按照2012年所交的物业费票准交纳2013年及2014年的物业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小区是被告生活,原告提供服务管理的小区,双方于小区的公共卫生、环境优美、秩序优良而言,均有责任。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合同己到期,但原告还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公共环境、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等项进行维修、修缮、服务与管理,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在未选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仍享受原告的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正当合法,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陈述的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应多与全体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被告对原告工作不满意,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协商解决等民主合法的方式进行,而不应当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从而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工作,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告主张收费每平方0.35元系按照发改委的标准计算,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收费票准己经公示告知全体业主,而原告要求按照2012年被告交纳的物业费标准每年624元计算2013年、2014年的物业管理费及电费,且被告对2012年的收据认可,本院认为此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电费1248元(624元/年×2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广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及公摊电费12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漯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元,被告白广华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宛天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