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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征远
审 判 员  张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