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民,又名孙群,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苏重阳,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卫淑芳,又名韦省,女,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鲁山县。 原审被告阎建昌,曾用名阎大强,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庆民及原审被告卫淑芳、阎建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