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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庆民及原审被告卫淑芳、阎建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民,又名孙群,男,1956年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民,又名孙群,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苏重阳,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卫淑芳,又名韦省,女,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鲁山县。
原审被告阎建昌,曾用名阎大强,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庆民及原审被告卫淑芳、阎建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