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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红与司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系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张瑞红、被上诉人司远景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系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张瑞红、被上诉人司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4)舞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瑞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刘书晓以给女儿凑学费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将其尾号为0356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借给刘书晓,同意刘书晓从该信用卡中支取现金,刘书晓于当日在舞钢市华乐汽车修理部的POS机上刷该信用卡支取现金41600元。后原告曾以短信、当面催要的方式多次向刘书晓催要该借款,刘书晓一直未偿还。2014年7月4日,刘书晓去世。2014年7月7日,原告将刘书晓的妻子张瑞红(1995年1月13日与刘书晓办理结婚登记)、女儿刘思琦、母亲张月诉至我院,要求偿还借款41600元,后原告自愿撤回对刘思琦、张月的起诉,仅要求张瑞红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张瑞红对刘书晓借用原告的信用卡支取现金41600元无异议,但对该借款的去向提出质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舞钢市华乐汽车修理部的经营者周华的证言、录音光盘、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刘书晓死亡证明、史永耀的询问笔录、刘书晓与原告的短信内容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刘书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刘书晓欠其借款41600元未清偿属实。该借款发生在刘书晓与被告张瑞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刘书晓去世后,被告张瑞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瑞红偿还借款41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判决:被告张瑞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司远景借款41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张瑞红负担。
原审法院宣判后,张瑞红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使用证据规则、采用证据程序违法,周华的证人证言无出庭接受质证,史永耀的询问笔录张瑞红根本没见过。刘书晓用司远景的信用卡通过POS机支取款项只能说是给付事实,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刘书晓生前也没有将该笔款项告知张瑞红,张瑞红更不知道该款项的去向。刘书晓于2014年7月4日因还不起巨额赌债而服毒自杀,该款项如真的存在,完全有可能是赌债,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司远景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司远景辩称,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在一审中张瑞红对这些事实也予以认可,对于该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之说的理由,按法律规定应由张瑞红举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书晓在舞钢市华乐汽车修理部的POS机上刷司远景信用卡支取现金41600元的事实,舞钢市华乐汽车修理部的经营者周华证言、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及法院对刘书晓生前同事史永耀的询问笔录、刘书晓与司远景的短信内容,均能相互印证。因此司远景与刘书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债权债务发生在刘书晓与张瑞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刘书晓去世后,张瑞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司远景要求张瑞红偿还刘书晓借款4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瑞红上诉称此款系刘书晓生前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款项系赌债,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张瑞红上诉称一审周华无出庭接受质证,史永耀的询问笔录根本没见过,经本院审查一审卷宗显示一审法院采用证据程序无不当之处。综上,张瑞红的上诉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张瑞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智慧
审 判 员  朱 晓
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平彩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