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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晴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晴,女,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西华
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晴,女,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晴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日上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晴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城关镇奉母路西段路南盛源超市内,将被害人李X存放在超市内的25条黄色硬盒帝豪牌香烟、2条苏烟、4条玉溪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盗走,经烟草局证明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94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日上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晴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城关镇奉母路西段路南盛源超市内,将被害人李X存放在超市内的25条黄色硬盒帝豪牌香烟、2条苏烟、4条玉溪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盗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李X陈述,证人张XX证言,失主李X辨认笔录,袁晴盗窃过程监控视频资料,(2014)川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书、(2014)周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西华县烟草局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袁晴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漏罪。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容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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