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支三明,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小伟,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秀峰,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三明诉被告武小伟、渑池县明辉砼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支三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支三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年法 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 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 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