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年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