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凌,系西华县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12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3月29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张某某。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无奈我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十几年来和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铁佛寺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丢失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2、婚生儿子张某某的户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婚生儿子张某某已经成家立业,另立门户。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因被告缺席未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异议,原告所举证据均系书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我与被告是1979年经人介绍定的婚,于198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有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婚后于1988年3月29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26岁,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无奈原告于1995年10月27日因与被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十几年来和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婚前、婚后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双方常年分居,十多年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所说那个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少剑 人民陪审员 张应民 人民陪审员 白富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耀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