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4月生。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9月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4月生。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9月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时间短,在缺乏沟通了解的情况下,经父母催促于2007年腊月举行典礼,2008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家抚养孩子,被告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也未进一步发展加深。2010年起,家里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的情况下,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以各种理由不给家里寄钱。第三个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激化,经常争吵。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大女儿、三女儿,被告抚养二女儿,抚养费分别承担;3、个人财产和债务归各自,共同财产和债务由被告享有承担;4、被告给予经济帮助20000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没有打过架,有时候吵架,我们之间有和好可能,我也给家里寄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4日生长女黄某甲,2010年4月1日生二女黄某乙,2014年10月23日生三女黄某丙。2014年农历4月,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交的书证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先后生育三个女儿,其夫妻感情较好。现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不能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或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庆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付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