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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蔡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蔡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6日,生一子,取名蔡某甲;2009年10月10日,生一女,取名蔡某乙。因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再加上二人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原、被告一直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2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生子蔡某甲、生女蔡某乙由原告蔡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杨某某负担;3、家庭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杨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9月16日,生一子,取名蔡某甲;2009年10月10日,生一女,取名蔡某乙。
另查明,2014年2月21日,本案被告杨某某曾起诉与本案原告蔡某某离婚,后本案被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蔡某某提供的婚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蔡某某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创幸福、美满生活。但本案原、被告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4年以来,先有本案被告杨某某起诉与原告蔡某某离婚,撤诉之后,原告蔡某某又起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蔡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生子蔡某甲、生女蔡某乙现随原告蔡某某一起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应由原告蔡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蔡某某自愿负担生子生子蔡某甲、生女蔡某乙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生子蔡某甲、生女蔡某乙由原告蔡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待其子女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朱跃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