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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14号 原告何某某,女,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 被告何某甲,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14号
原告何某某,女,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
被告何某甲,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于同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并于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儿叫何某,同居后发现我与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我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因此要求与被告依法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同居前财产各归各有,同居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同居关系,女儿应由我抚养,原告应负担抚养费48000元,同居前的财产我同意各归各有,同居后的财产147500元都在原告手中,应该分给我一半。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9月份经人介绍订婚,同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孩叫何某,从2014年11月27日前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同居前的财产有:一辆摩托车和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一个挂衣架。被告同居前的财产有:三间平房,一套沙发,一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同居后共同财产,被告说给原告汇款7000元,当面给原告现金15000元,同居后存款112000元,共同债权8000元,债务25000元,原告除承认7000元是被告给原告母女的生活费外,其他存款、债权债务均予以否认,被告也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原、被告同居后的服装店问题,原告说是自己投资10000元,被告说是6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在双方均承认的范围内认定为10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得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实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故对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支持。鉴于非婚生女儿何某尚在哺乳期内,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女儿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2014年2月28日公布的《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本案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30%计算,即每年给付抚养费是5627.73×30%=1688.3元,平均每月1688.3÷12=140.7元。非婚生女孩何X的年龄截止到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是1岁零4个月,距18周岁还差16岁零8个月,所以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是1688.3元×16岁+140.7元×8个月=28138.4元。原、被告的同居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对于被告辩称的同居后的现金、债权、债务,因原告否认、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被告同居后的服装店问题,因该服装店为原告所投资,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给被告5000元。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28138.4元-原告应给被告5000元=被告应给原告的数额为2313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何某某与何某甲之间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孩何某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何某甲于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23138.4元。
三、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少剑
人民陪审员  白富囤
人民陪审员  张应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耀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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