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有责任田4亩,被告于2009年承包我土地至今,当初约定每亩土地租赁费每年400元,被告承包土地后至今未给付我土地租赁费。被告从1993年一直占用我宅基地至今未归还于我。被告从2002年开始一直从我丈夫的工资本中领取工资,2012年7月我在银行挂失后,我才开始领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4亩及被告租赁土地四年期间的租金及同期的银行利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2年至2012年的工资,归还使用我的宅基地,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说的郑某甲的工资卡没有交给我,我暂不做答辩;2、原告称我占用原告宅基地,是我让原告无家可归,事实是原告有家不归,原告不履行因办理郑某甲丧葬事宜的协议,私自领取相关款项才不回家的;3、签订的有土地承包协议,约定一亩地400元,给了原告1600元,是2011年的钱,当时还有人在场作证,原告称分文未得,不符合事实,后来的没给是因为郑某甲已经去世,没有给我协议上约定的钱,才没有给土地承包款,关于粮食直补款,在原告没有诚意按照协议执行的情况下,粮食直补款不属于原告,我只在2014年春天领了一次粮食直补款,四百多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西华县西华营镇薛楼村的村民,在该村分得有四亩地及宅基地;2、离退休人员死亡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与郑某甲是合法夫妻关系,郑某甲死亡后,粮食直补款应该变更为王某某的户名。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西华县西华营镇薛楼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郑红强达成土地承包协议,有村支书、会计等人员在场;2、证人郑某乙当庭作证,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土地承包款。 本院调取证据有:原告宅基地现场图片三张。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为该证明不完全真实,承包土地是事实,但是当时土地包给郑某某了,不是郑红强,对证据2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土地承包给郑某某了,不是郑红强。对本院调取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认定。对法院调取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郑某甲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与郑某甲所承包的的4亩责任田租赁给被告郑某某耕种,约定每亩租赁费400元,每年1600元,该承包款于每年的12月11日(阴历)交付。2011年12月16日(阴历),被告郑某某经通过郑建华将2011年的1600元租赁费交给郑某甲,之后的土地租赁费未再向原告支付。被告郑某某于2014年领取该4亩土地粮食直补款400元,原告的宅基地在其房屋后约3米部分为被告郑某某所使用,被告愿意清除该部分地上的杂物。 本院认为,原告所承包的4亩土地租赁给被告实际耕种,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将每年土地租赁费1600元支付给原告,故被告应当将2012年至2014年三年共计4800元的土地租赁费支付给原告,并将其所租赁的4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宅基地,被告应当将其位于原告宅基地上的物品清除干净。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粮食直补款,被告只认可领取过2014年的粮食直补款400元,被告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承包的的4亩土地,并支付2012年至2014年三年的土地租赁费4800元;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领取的原告的2014年粮食直补款400元; 三、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位于原告王某某宅基地上的物品清除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庆宏 审 判 员 :庞颖华 人民陪审员 :郭士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高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