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华某某租用老城办事处顾楼村基本农田45亩。2008年初开始建学校,2011年5月完工,2011年8月开始招生。华某某非法建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夏某某、苏某某作为中队长,未能积极履行好职责,致使32.01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23.71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华某某租用老城办事处顾楼村基本农田45亩。2008年初开始建学校,2011年5月完工。2011年8月开始招生。华某某非法建设期间,李某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8日至今),夏某某、苏某某作为中队长(夏某某任职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苏某某任职时间为2011年2月至10月),未能积极履行好职责,未能有效阻止华某某施工,造成违法建筑完工,致使32.01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23.71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2013年10月31日供述与辩解:我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任城建规划监察大队队长,2013年7月住建局与规划局分列后,我一直任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至今。
我任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华某某无证施工,违法建设学校,我虽然也努力了,但没有能够有效阻止华某某施工,致使华某某违法建设形成事实,在这个事上,我作为监察大队大队长负有责任。
我任商水县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之后,多次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是华某某极不配合,不但多次暴力抗法,还采取偷干的方式施工,并最终把学校建起来了。
我多次去华某某违法建设现场查处,我带队去过,跟随两违办李金柱主任也去过。
我们采取责令停工,暂扣华某某的施工工具,推倒他在建的墙体的措施。
查处时在现场能够制止华某某施工,但是我们执法人员一走,华某某就又开始干,因为我们的执法队员比较少,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
最初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校园内最南面的1栋2层楼已经盖成,尚未外粉刷。其余有几栋都是在建,有盖好半层的,也有盖好1层多的。
在多次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了违法建设工程有进度,发现后我让执法队员去制止、拆除。但是华某某采取夜间、节假日、星期天偷干的方式施工。
执法队员向我汇报这些情况后,我立即向两违办、局领导作了汇报,两违办对此很重视,制定了一个强拆方案,报当时主管土地城建的副县长吕国平审批,但是一直没有批下来。此外,没有安排采取啥措施。
2011年初,华某某进行了院内硬化、伙房、家属院、洗浴中心、厕所等工程建设,当时任一中队中队长的苏某某给我汇报了,我也及时向两违办和局领导作了汇报,我也安排执法队员立即制止,责令停工。
在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采取过暂扣措施,这些有中队负责具体实施,我所知道是采取过。没有采取过查封措施。
对华某某说的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暂扣其施工工具后不久就发还了,我不知道这个情况,按规定是不应该发还的,我从来没有表态过发还华某某的施工工具,因为华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直在持续。但是从执法程序上,违法建设行为停止的情况下,中队长就可以决定发还施工工具。
华某某违法建设工地在老城办事处,属于一中队辖区,2010年一中队的中队长是夏某某,副中队长是苏某某,2011年一中队中队长是苏某某,2012年一中队中队长是王某,2013年6月份住建与规划分列后一中队中队长是党耀朋。
从法律上讲,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把学校建成负有责任,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华某某违法建设学校,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失职。
(2)被告人夏某某2013年10月31日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我当一中队中队长时多次带队去查处过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某违法建设,当时我如果单位有其他工作的话,由时任副中队长苏某某带队去查处。
最初去查处时最南边的那1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1栋、西2栋盖得有1层,还有1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2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最南边那1栋楼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中间有3栋已盖1层多,工程也确实有进度。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我在一中队任中队长期间发现华某某进行违法建设后,我多次向李某队长汇报,并多次去组织阻止施工,每次都制止住了。期间我们还对华某某的水泵、铁锨等施工工具进行暂扣,后来华某某停工了就把工具发还了。
发还施工工具需要大队长李某同意,当时李某队长安排后,我就把暂扣单给当事人,当事人自己去停车场去领回施工工具。
我任中队长期间没有采取过对华某某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之类的措施。
我在对华某某工地相邻两次去查处时,去制止华某某施工时,发现工程确实有点进度。
我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华某某工地存在夜间施工、星期天、节假日施工的方式偷偷进行建设的现象,我及时向李某大队长汇报了,局里每周开业务会议时,我向局领导也作了汇报。
李某和局领导都说在华某某相关手续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开工,要立即制止。
从法律上讲,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形成事实,最终把学校建成,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应该是有责任,虽然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时间比较短,华某某违法建设建学校,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失职。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个人感觉我也尽力了,但是华某某采取偷干的方式施工,趁我们早晨没上班的时候干,趁我们晚上下班以后干,趁我们巡查队员巡查过去之后干,趁星期天、节假日干,我们其实星期天、节假日也去执法,我们去他们就停工,我们一走他们就又开始施工,确实防不胜防。
(3)被告人苏某某2013年9月28日供述与辩解:我自幼上学,2008年12月部队退伍,2010年10月到商水县建设委员会规划监察大队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在一中队工作,期间2010年10月至2011月2月任副中队长,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中队长,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二中队任中队长,2012年3月至今在法制信访股工作。
一中队的辖区范围为县城行政路以南,周商路以西,商平路以南的城区。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职责为依法执行城乡规划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局党委、大队领导以及土地城建规划联合执法大队的决定,查处违章建筑。
查处就是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的来源是巡查中自行发现、群众举报、大队领导安排。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工,并当时向监察大队长李某汇报,并于每天早晨点名后向联合执法大队长李金柱汇报,对于紧急情况向李某和李金柱都要汇报。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根据大队长李某的指示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
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对周口外国语中学进行过查处,我当一中队副中队长时一中队中队长夏某某带队去查处过,我也带队去查处过。
最初去查处时,周口外国语中学最南边的那1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1栋、西2栋2层宿舍楼主体已形成,正在进行外粉刷,还有1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11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校园内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最南边那1栋楼、中间有3栋已盖2层,并完成外粉刷,开始招生开学。
2010年至2011年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发现华某某进行违法建设后,多次去组织阻止施工,暂扣过施工工具,停他的电,前后查处10余次,华某某工地的工人还暴力抗法,当时老城派出所还出警了。
我于2011年任一中队中队长后3月份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之前没有立案是因为以前我没有任队长,立案应有中队长请示大队领导李某后立案。
我们发现华某某进行施工就立即进行制止,每次都制止住了,但是华某某采取夜间施工、星期天、节假日施工的方式偷偷进行建设。2011年2月,我们监察大队以土地城建规划联合执法大队的名义向当时的主管副县长吕国平报送过关于强制拆除县城内区内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准备对华某某工地进行强制拆除,但是李某大队长将报告报送吕县长后,一直没有批示,我曾经就如何处理华某某违法工程请示李某,李某说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暂时不予查处,要等县领导的明确指示。此后,我们就没有再对华某某进行查处。
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形成事实,最终把学校建成,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从法律上讲,应负有一点责任,作为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但是在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华某某任何违法动向我都及时向李某汇报了,而且严格按照李某的指示开展工作,从这一点上说,我认为我个人没有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公某某2013年9月26日证言: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当时一中队中队长夏某某和副中队长苏某某都带队对周口外国语中学进行过查处。
周口外国语中学最南边的那一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西两栋宿舍楼盖的有半层,还有一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4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最南边那一栋楼已完工,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中间有三栋已盖一层多。
2010年至2011年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对于外国语学校的违法建筑由夏某某中队长带着我们去查处过,驱散工人、推倒墙体,后来多次去就没见他们施工。
这期间我们监察大队是否对华某某违法建设立案调查我不知道。我和苏某某一起去送达过执法文书。
这期间的执法档案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未办理结束的案件应该由各中队保管。
2011年底我调任一中队副中队长时,对华某某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过。
最初去查处时的建设情况是最北边那一栋正在浇第一层上面的圈梁,南边的3栋楼还没有加盖第三层。我今年六七月份调到二中队任副中队长,我调走时最北边那一栋楼已经盖成4层楼了,南边那几栋已变成3层楼了。最北边那一栋楼在交过罚款我们就没有再对其进行查处过,南边那3栋2层加盖3层时我们对其进行查处过,在巡查中发现他们依然在施工,由于学校保安不配合只让进去一个人,另外楼越盖越高怕强行拆除伤到学生,所以最终没有有效的阻止他们施工。另一个原因是王某队长对我说这个事有领导安排了,从那以后我们就没有再去查过。
对于华某某这栋4层楼房最终竣工、南边那3栋楼房能够加盖3层,我作为辖区副中队长,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有责任,我没有履行好职责。但是实际工作中,在没交罚款之前,李某队长天天都会安排我们去查处,说必须停工,交过罚款之后,李某就不再安排我们去查处,而是安排我们去查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因为交过罚款之后这个案件等于已经处理过了。
(2)证人王某2013年9月26日证言:我们在巡查中发现周口外国语中学违法施工,立即对其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工,当时华某某工地的工人还暴力抗法,我们报警后,老城派出所还出警了,我把这些情况向李某汇报后,李某与省黎伟局长也去了现场,后来我们一直对周口外国语中学的违法施工进行查处,后来李某安排我下单子,我就让公某某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华某某送达,后来,华某某向监察大队交了罚款,我们发现他们违法施工时,工程的现状是校园内体育场南面挨着正在建第一层上面的圈梁,我们一直到华某某交罚款前都是一天两趟去查处,责令停工,驱散工人,暂扣施工工具,使华某某的违法施工无法进行,华某某交罚款后,我们也去过,都是去要求他补办相关手续,我们去时发现华某某的工地进行违法施工,但也没有去制止,只要交了罚款,只要领导不要求,我们就不再去查处,华某某交过罚款后,他继续施工仍然是违法建设行为。实际工作中,在没交罚款之前,李某队长天天都会安排我们去查处,说必须停工,交过罚款之后,李某就不再安排我们去查处,而是安排我们去查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所以我们就不再对交过罚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了。
(3)证人顾某某2013年10月14日证言:我承建过华某某的周口外国语中学的工程,我给他修过院内的地平以及院内对着大门的南北大路。是华某某的学校开学前修的,2011年上半年,院内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当时院内正在同时修建厕所、餐厅、洗澡堂等工程。
在我修地平及大路期间,没有执法机关去查处过,没有阻止过我们施工,但是我印象中有穿制服的人去过,但是他们去人都是找华某某,没有过问我们施工的事。
(4)证人张某2013年10月5日证言:我承建过华某某的周口外国语中学的工程,我给他盖过学校东边一个家属院,有大约5、6间房子,还把东面女生宿舍楼接了1层(原来是2层,我盖了第3层)。
家属院是2011年初盖的,当时都快开学了,我施工的时候没有执法机关的人去查处过。2013年,我把校园东面女生宿舍楼接了1层,是把原来的2层接成了3层,施工的时候执法机关的人去查处了。来了就不让我们干,阻止我们施工。没有推到墙体,拉走工具,他们一来我们就不干了,他们一走我们就开始干。
(5)证人郭某某2013年10月31日证言:2007年下半年,华某某和他哥华龙山找到我说想租用我村的土地扩建学校,他以商水县金典艺术学校的名义与商水县老城办事处顾楼行政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我在合同上签了字,租用顾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西头的耕地45亩,租期36年。
耕地租给华某某我向老城办事处当时的书记赵继周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汇报过多次,赵书记说只要群众同意就可以,我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后就和华某某签订了合同。
把村里的耕地租给华某某没有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土地租给华某某时是耕地。土地性质是怎样的我不知道。
我承建过华某某的周口外国语中学的工程,华某某所建学校院内西面2小栋男生宿舍楼是我盖的,2008年过了年开始盖的,因为执法机关不让盖,所以盖盖停停,到2009年盖了有1层,县里组织强拆,把楼房拆了。2010年下半年天冷的时候,华某某又让我盖,我就又开始盖,到2010年年底把这2栋男生宿舍楼盖起来了,2010年冬至的时候我还在让工人粉刷墙,因为华某某说过了年要开始招生,所以活赶得很紧。
修建学校宿舍楼过程中,县规划监察大队的人去多次查处,去了就不让盖。县国土监察大队的人去的比较少。后来华某某安排我执法人员如果来查处,就停工,执法人员如果走了,就继续干,我就按华某某的意思安排工人干,并且在夜间、节假日、星期天干,到年底就把楼盖起来了。
我建的宿舍楼前后的水泥地平是2011年招生前暑假里修的,我让工人做这些地平时,执法人员没有去查处过。
(6)证人宋某某2013年11月14日证言:我承建过华某某的周口外国语中学的工程,华某某所建学校院内西面2小栋男生宿舍楼是我盖的,2008年过了年开始盖的,因为执法机关不让盖,所以盖盖停停,到2009年盖了有1层,县里组织强拆,把楼房拆了。2010年下半年天冷的时候,华某某又让我盖,我就又开始盖,到2010年年底把这2栋男生宿舍楼盖起来了,2010年冬至的时候我还在让工人粉刷墙,因为华某某说过了年要开始招生,所以活赶得很紧。
我修建学校宿舍楼过程中,县规划监察大队的人去多次查处,去了就不让盖。县国土监察大队的人去的比较少。后来华某某安排我执法人员如果来查处,就停工,执法人员如果走了,就继续干,我就按华某某的意思安排工人干,并且在夜间、节假日、星期天干,到年底就把楼盖起来了。
我建的宿舍楼前后的水泥地平是2011年招生前暑假里修的,我让工人做这些地平时,执法人员没有去查处过。
(7)证人华某某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2日证言:2007年10月份,我以商水县金典艺术学校的名义与商水县老城办事处顾楼行政村村委会郭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用顾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西头的耕地45亩,租期36年。签订合同后,我拉好院墙,2008年初就开始建学校,断断续续一直到2011年5月份才建好。经市、县教体局验收合格,为我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周口市教体局颁发的是中学办学许可证,商水县教体局颁发的是小学办学许可证),我又到商水县技术监督局办理了机构代码证书,到周口市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经周口市教体局批准,2011年8月份开始以周口外国语中学的名义招生。
我租用商水县老城办事处顾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的土地前,该宗土地正在种庄稼,是耕地。
我租用耕地建学校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没有向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为如果要到土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必须首先足额缴纳违法占地罚款,然后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因为学校才开始经营,没有钱,所以没有去土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我计划今年就去补办相关手续。
没有向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合同签订后,我拉好院墙,一些村民不愿意把地租给我了,我实际占用商水县老城办事处顾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耕地30亩左右,具体以土管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在我非法占地建学校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对我进行了查处,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多次去查处过;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多次去查处过;因为商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我没有履行,商水县法院去强制执行过;2009年,我非法占地被卫星航拍发现,国务院派到商水来了一个工作组,督促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组对我建的学校进行过一次强行拆除,其他就没有什么机关去查处过了。
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过几次,都是去4、5个人,我现在想想有个叫代二伟的、有个叫郭建中的、还有个叫刘大兵的,其他我想不起来叫什么名字了。
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我的工地给我送过停建通知,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我停工,去补办相关用地手续。2008年去过几次,锁过我们的搅拌机,拉过我们的建筑用工具,推倒过我们在建的墙体,对我进行过批评教育,其他没有采取过啥措施。后来,2008年下半年,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商水县法院强制执行,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就没有再去查处过。
拉走我们的建筑用工具开了暂扣单,后来没多长时间,我拿着暂扣单去领建筑用工具,见到县国土局监察大队扣了很多铁锨、架子车这些东西,我也认不得哪些是我们的,就随便拉了些回来了。
我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过罚款,分两次缴纳了17万元钱,我印象是2010年缴纳的,具体时间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开票时间为准。
虽然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2008年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就没有去查处过,但是他们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去我的工地找我,多次给我打电话,催我交罚款,我考虑着罚款早晚得交,将来还要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就主动筹钱向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交了17万元的罚款。
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去的执法人员还是那些原来去查处我非法占地的人,我现在只记得代二伟、郭建中的、刘大兵,他们来说领导安排他们来催缴罚款。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2012年以前没有对我进行查处,2012年年初,我在校园内体育场南建那栋4层教学楼时,他们去查处了。2013年年初,因为学生多,住宿不够,教师办公场所不足,我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南综合楼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将西男生宿舍楼在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将东男生宿舍楼在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在建设期间,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去进行查处。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的次数多,人数不等,有时去2、3个,有时去4、5个,有时去7、8个,我现在回忆回忆带队的是中队长叫王某,还有一个叫文明的,其他人我说不了叫啥名字。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我的工地都是去送停建通知,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我停工,要求我提供证明地基可以承受加盖的这一层,后来我到施工设计方周口市八一路的设计院让他们给我开具了证明交给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交了以后他们说我现在建楼还不符合手续,但是他们去的少了,他们说查处我主要是因为安全问题,后来我把证明给他们送去后,他们就来的不多了。
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我的工地疏散过工人、拉过我们的建筑用工具,对我进行过批评教育,其他没有采取过啥措施。拉走建筑用工具开的有手续,后来没多长时间,我拿着他们开的手续去把建筑用工具拉回来了。
我向县住建规划部门缴纳过8万多元钱罚款,是2012年缴纳的,钱是交到县农信社,我拿着农信社出具的手续交到规划监察大队,后来规划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到学校把票给我送去了,交罚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金额以县住建局开的票据为准。
3、书证:
(1)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商水县住建局商建(2010)2号文:聘任李某为商水县规划监察大队队长(2010年6月8日)、商水县住建局证明:夏某某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负责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苏某某从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负责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
(2)商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卷一份;
(3)商水县县城总体规划图及说明书一份。
(4)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就鉴定结论合法性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4、鉴定结论: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附鉴定人员就鉴定过程的情况说明、鉴定人员身份证明:(1)商水县今典艺术学校非法占用耕地占地总面积32.01亩,其中所建的房屋及水泥硬化路面面积23.71亩,全部为基本农田;(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商水县今典艺术学校非法占用耕地,己造成了23.71亩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客观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可以认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井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