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455号 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 被告胡某,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淮阳县白楼乡。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男,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455号
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
被告胡某,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淮阳县白楼乡。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男,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伤情不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胡甲某由其抚养,女儿胡乙某、儿子胡丙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也不承担共同债务,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淮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照片三张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我们在浙江打工时被告对我的伤害,证明我们感情不好。
被告胡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婚后生育3个孩子,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夫妻感情进一步加深。近一段时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应不予判决离婚。
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4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4月29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长女胡甲某2006年9月8日出生,长子胡乙某2008年5月21日出生,次女胡丙某2010年2月16日出生。今天农历5月份,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之久,并生育有3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生气在所难免,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因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贤君
审  判  员 郭秀杰
人民 陪 审员 卢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培绪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