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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生诉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申保政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刘红生,男,1966年8月4日生。 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保政,男,1951年9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生诉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刘红生,男,1966年8月4日生。
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保政,男,1951年9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生诉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申保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关键证人需到庭作证,而该证人现无法联系,又不知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