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刘红生,男,1966年8月4日生。 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保政,男,1951年9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生诉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申保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关键证人需到庭作证,而该证人现无法联系,又不知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