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安成,男,1955年10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生芝,女,1960年4月7日。 被执行人李修(秀)田,男,1955年12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修(秀)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6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石安成、李生芝与被执行人李修(秀)田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俊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