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南初字第35号 原告甘肃平凉津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智刚,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银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平凉津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平凉津谷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平凉津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甘肃平凉津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颍杰 审 判 员 :付坤安 人民陪审员 :贺艳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爱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