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连俊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孙连俊,女,1970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志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俊诉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孙连俊,女,1970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志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俊诉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连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孙连俊承担。
审判长  李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