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45-1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申请执行人崔玉刚,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利娟,女,1975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中堂,男,1971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康广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中庆,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利帅,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证经字第60号公证书、(2008)安飞证执字第3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09年7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崔玉刚、孙志强、孙利娟、孙中堂、康广杰、孙中庆、孙利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玉刚、孙志强、孙利娟、孙中堂、康广杰、孙中庆、孙利帅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