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超,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飞飞,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63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超、霍飞飞、刘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超、霍飞飞、刘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超、霍飞飞、刘涛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