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山,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风,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新华,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浚县农信社)与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周乃津,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浚县农信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浚县农信社撤回上诉的申请和李海山、李青风撤回起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 三、准许李海山、李青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青风、李海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