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常凤花,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熊启其,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67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